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方式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14〕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环保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资质申报改革工作,落实《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号)文件要求,减少企业资质申报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豫建建〔2014〕47号文件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报直通车制度适用于省厅权限内审批或上报的资质升级、增项、延期(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事项以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审批或上报。
二、明确建设工程企业工程业绩、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的核查方式和范围。
(一)合同备案系统已有的合同备案数据可直接采用作为业绩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后,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转交工程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业绩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或业务部门的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反馈(电子版扫描件反馈至hnsjstjgc@163.com邮箱,纸质版邮寄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蒲大厦2010房间,邮编:450046,信封上注明“资质核查”收件人:方方)。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工程业绩涉及外省的,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业绩核查函》,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后,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交企业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工程业绩,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或业务部门的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反馈(地址同上)。
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工程业绩涉及外省的,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业绩核查函》,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四)对不需要核查工程业绩的监理企业(升甲级需要业绩的参照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转交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在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法行为,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或业务部门的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反馈(地址同上)。
(五)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后,在评审前由省厅建筑管理处转交申报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和市场行为等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反馈(地址同上)。
三、省厅在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核查工程业绩、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的同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后公示审查意见和核查情况,公示期10天。
经公示未通过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向省厅陈诉,经省厅组织专家再审,处务会联审,省厅将行文公告资质审批结果。对通过的企业以正式文书通知企业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登记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持受理单(加盖印章)到省厅政务大厅领证。同时,领证后的企业应在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登记,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办法》(豫建〔2013〕174号)有关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和准入门槛。
四、有关要求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和质量安全事故、市场行为的核查工作,明确分管**和承办机构及人员,明确核查业绩使用的印章,认真落实核查责任。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核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厅备案。
(三)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结果,我厅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对不按期反馈核查结果的,我厅在公示意见中直接表明主管部门没有反馈核查结果,并在下批业绩核查时予以督办。对逾期未说明原因且经过催报仍未上报结果的,省厅将组织专家复核业绩,并在全省通报业绩核查上报情况。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涉及的有关表格,请到www.hngcjs.net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专栏下载。